企業清算的納稅籌劃
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宣告終止以后,除因合并與分立事由外,了結終止企業法律關系,消滅其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企業清算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通過推遲或提前企業清算開始日期,合理調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經營所得,降低企業整體稅收負擔;二是將原有減免稅到期的企業消滅后,重新設立新的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1)調整清算所得與正常經營所得
所謂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①納稅人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變現損益+清算財產損益
②納稅人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納稅人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負的各項債務-收取債券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
③納稅人的清算所得=企業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稅后利潤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企業的資本公積金-企業的盈余公積金+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企業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2)調整企業清算日期,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改變企業清算日期,可以減少企業清算期間的應稅所得數額,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案例1]
泰山機電有限公司董事會于1999年8月18日向股東會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請書,股東會8月20日通過決議,決定公司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9月1日開始正常清算。
泰山機電有限公司在成立清算組前進行的內部清算中發現,1999年1至8月份公司預計盈利100萬元(公司適用稅率為33%)。于是在尚未公告和進行稅務申報的前提下,股東會再次通過決議將公司解散日期推遲至9月25日,并于9月26日開始清算。該公司在9月1日至9月25日共發生費用160萬元。
按照我國現行稅制規定,企業清算期間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即這160萬元費用本應屬于清算期間費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變,該公司經營年度由盈利100萬元變為虧損60萬元。
[籌劃分析]
變更后,假設該公司清算所得為90萬元,則其納稅情況如下:
①清算開始日為9月1日時,
1999年1-8月應納所得稅額=100×33%=33(萬元)
清算所得為虧損70萬元,不納稅。
②清算開始日為10月1日時,
1999年1-9月虧損60萬元,本期不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所得為90萬元,應先抵減上期60萬元虧損后,再納稅。
清算所得稅額=(90-60)×33%=9.9(萬元)。
[籌劃結果]
兩方案比較,通過稅收籌劃,后者減輕稅收負擔23.1萬元(33萬元-9.9萬元)。
(3)重新設立新的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中,都規定有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
譬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制中,規定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企業利用“三廢”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外資企業所得稅制中規定,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針對這種定期減免稅優惠,我們可以通過適時進行企業清算,重新設立新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利用“三廢”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當其享受5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期滿后,適時安排將該企業解散,通過清算結束企業的原有業務,另行注冊一個新的企業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由于企業的機器設備與員工、甚至廠房都可通過清算轉讓給即將設立的新企業,故原企業所有者的持續經營不會受到影響。
同時,某些稅收優惠政策中,規定有企業最短經營期的規定。譬如,上述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政策的條件之一,就是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于上海浦東新區和海南經濟特區從事機場、港口、鐵路、電站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的,要求其經營期在15年以上。否則,要求其補繳減免的稅收。對于此類經營期規定的稅收籌劃,通過下例加以說明。
[案例2]
廈門佳士電子有限公司享受減免稅期限已滿,此時可以通過縮減經營規模,減小稅基,少繳企業所得稅,待該企業經營期達到銷售減免稅優惠的年限下限時,再通過清算及時將該企業解散。
[籌劃分析]
為保證企業經營的永續進行,縮減該企業經營規模的同時,可以再行注冊一個與原企業規模、結構基本相仿的深圳新特電子有限公司,接替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待深圳新特電子有限公司的減免稅期限也已用盡后,該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經營期也應到達。
此時,可通過縮減深圳新特電子有限公司的經營規模,削減稅基,同時注銷廈門佳士電子有限公司,另行注冊深圳科特華電子有限公司接替深圳新特電子有限公司經營,以實現企業永續經營。
當然,在采用這種兩個企業交替經營的稅收籌劃策略時,必須保證原企業的“名存實亡”與新企業對原企業經營范圍的合法接替,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1)調整清算所得與正常經營所得
所謂清算所得是指納稅人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①納稅人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存貨變現損益+非存貨變現損益+清算財產損益
②納稅人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納稅人全部清算財產變現損益-應付未付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等-清算費用-拖欠的各項稅金-尚未償負的各項債務-收取債券損失+償還負債的收入
③納稅人的清算所得=企業的凈資產或剩余財產-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稅后利潤提取的各項基金結余-企業的資本公積金-企業的盈余公積金+企業法定財產重估增值+企業接受捐贈的財產價值-企業的注冊資本金
(2)調整企業清算日期,進行稅收籌劃
通過改變企業清算日期,可以減少企業清算期間的應稅所得數額,實現稅收籌劃的目的。
[案例1]
泰山機電有限公司董事會于1999年8月18日向股東會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請書,股東會8月20日通過決議,決定公司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9月1日開始正常清算。
泰山機電有限公司在成立清算組前進行的內部清算中發現,1999年1至8月份公司預計盈利100萬元(公司適用稅率為33%)。于是在尚未公告和進行稅務申報的前提下,股東會再次通過決議將公司解散日期推遲至9月25日,并于9月26日開始清算。該公司在9月1日至9月25日共發生費用160萬元。
按照我國現行稅制規定,企業清算期間應單獨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即這160萬元費用本應屬于清算期間費用,但因清算日期的改變,該公司經營年度由盈利100萬元變為虧損60萬元。
[籌劃分析]
變更后,假設該公司清算所得為90萬元,則其納稅情況如下:
①清算開始日為9月1日時,
1999年1-8月應納所得稅額=100×33%=33(萬元)
清算所得為虧損70萬元,不納稅。
②清算開始日為10月1日時,
1999年1-9月虧損60萬元,本期不納企業所得稅。
清算所得為90萬元,應先抵減上期60萬元虧損后,再納稅。
清算所得稅額=(90-60)×33%=9.9(萬元)。
[籌劃結果]
兩方案比較,通過稅收籌劃,后者減輕稅收負擔23.1萬元(33萬元-9.9萬元)。
(3)重新設立新的企業繼續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當前我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制中,都規定有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
譬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制中,規定對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企業利用“三廢”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等等;外資企業所得稅制中規定,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針對這種定期減免稅優惠,我們可以通過適時進行企業清算,重新設立新的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例如,對利用“三廢”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當其享受5年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期滿后,適時安排將該企業解散,通過清算結束企業的原有業務,另行注冊一個新的企業繼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由于企業的機器設備與員工、甚至廠房都可通過清算轉讓給即將設立的新企業,故原企業所有者的持續經營不會受到影響。
同時,某些稅收優惠政策中,規定有企業最短經營期的規定。譬如,上述新辦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所得稅“免二減三”優惠政策的條件之一,就是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投資于上海浦東新區和海南經濟特區從事機場、港口、鐵路、電站等基礎設施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享受所得稅“五免五減半”優惠政策的,要求其經營期在15年以上。否則,要求其補繳減免的稅收。對于此類經營期規定的稅收籌劃,通過下例加以說明。
[案例2]
廈門佳士電子有限公司享受減免稅期限已滿,此時可以通過縮減經營規模,減小稅基,少繳企業所得稅,待該企業經營期達到銷售減免稅優惠的年限下限時,再通過清算及時將該企業解散。
[籌劃分析]
為保證企業經營的永續進行,縮減該企業經營規模的同時,可以再行注冊一個與原企業規模、結構基本相仿的深圳新特電子有限公司,接替該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待深圳新特電子有限公司的減免稅期限也已用盡后,該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經營期也應到達。
此時,可通過縮減深圳新特電子有限公司的經營規模,削減稅基,同時注銷廈門佳士電子有限公司,另行注冊深圳科特華電子有限公司接替深圳新特電子有限公司經營,以實現企業永續經營。
當然,在采用這種兩個企業交替經營的稅收籌劃策略時,必須保證原企業的“名存實亡”與新企業對原企業經營范圍的合法接替,要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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