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中所得稅的避稅籌劃
企業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其中,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為新設分立(也稱解散分立);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為派生分立(也稱存續分立)。企業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分立,均不須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和債務,按法律規定和分立協議約定,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總之,原企業從本質上并沒有消滅,只是有了新的變化,也正是這種實質上的存續,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分立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將特定產品的生產部門分立為獨立的企業,以獲得流轉稅的稅負降低;在企業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通過分立使原來適用高稅率的一個企業,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適用低稅率的企業,使其總體稅負得以減輕;在混合銷售行為中,通過分立,實現稅收籌劃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
企業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分立業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①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
②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③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3)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企業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企業分立后,可能分別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級次,從而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雖為比例稅率33%,但考慮到這樣一些利潤低的或規模小的企業,稅負會增加。為了照顧到我國目前這類企業的大量存在以及一些投產初期的企業利潤較少的實際情況,對年內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分別減按較優惠的稅率征收。即: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27%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18%的稅率征收。
這種稅率結構相當于全額累進稅率,這就為企業通過分立實現節稅提供了可能。
[案例1]
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分立前,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3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33%。
應納所得稅=130000×33%=42900元。
[籌劃分析]
分立后,如果忽略規模經濟對企業經營效益的影響,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濟南佳興電子公司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5萬元,其中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12萬元,濟南佳興電子公司3萬元,則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適用稅率為27%,濟南佳興電子公司適用稅率為18%。
[籌劃結果]
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濟南佳興電子公司兩企業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分別為:
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企業應交所得稅=100000×27%=27000元;
濟南佳興電子公司企業應交所得稅=30000×18%=5400元。
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濟南佳興電子公司兩企業稅負合計=27000+5400=32400元。
較企業分立前實現節稅:
42900-32400=1050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企業分立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包括:將特定產品的生產部門分立為獨立的企業,以獲得流轉稅的稅負降低;在企業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通過分立使原來適用高稅率的一個企業,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適用低稅率的企業,使其總體稅負得以減輕;在混合銷售行為中,通過分立,實現稅收籌劃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
企業分立包括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營業分離轉讓給兩個或兩個以上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簡稱分立企業),為其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其他財產。企業分立業務應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
(1)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①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
②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③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
(3)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成本應以放棄的“舊股”的成本為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直接將“新股”總投資成本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離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整減低原持有的“舊股”的成本,再將調整減低的投資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在企業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企業分立后,可能分別適用相對較低的稅率級次,從而降低企業整體稅負。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雖為比例稅率33%,但考慮到這樣一些利潤低的或規模小的企業,稅負會增加。為了照顧到我國目前這類企業的大量存在以及一些投產初期的企業利潤較少的實際情況,對年內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企業,按應納稅所得額的大小,分別減按較優惠的稅率征收。即: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含10萬元)的按27%稅率征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18%的稅率征收。
這種稅率結構相當于全額累進稅率,這就為企業通過分立實現節稅提供了可能。
[案例1]
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分立前,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3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33%。
應納所得稅=130000×33%=42900元。
[籌劃分析]
分立后,如果忽略規模經濟對企業經營效益的影響,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濟南佳興電子公司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5萬元,其中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12萬元,濟南佳興電子公司3萬元,則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適用稅率為27%,濟南佳興電子公司適用稅率為18%。
[籌劃結果]
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濟南佳興電子公司兩企業年應納所得稅稅額分別為:
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企業應交所得稅=100000×27%=27000元;
濟南佳興電子公司企業應交所得稅=30000×18%=5400元。
濟南康樂士實業公司、濟南佳興電子公司兩企業稅負合計=27000+5400=32400元。
較企業分立前實現節稅:
42900-32400=1050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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