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的稅收籌劃——折舊費用的稅收籌劃
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的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雖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但是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在稅前扣除。
(一)固定資產的計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原則有以下幾點:
(1)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后的價值計價。
(5)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7)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的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
1.應當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不得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3.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年限越短,折舊額越大,成本相對較大,資金回收快,計稅依據相對較小,對企業避稅來說相對有利。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由企業自行確定,殘值估計越多,對企業避稅越有利,但殘值必須控制在原值的5%以內;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有關固定資產的其他問題
1.固定資產的價值
其價值經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1)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2)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2.不得折舊攤銷的費用
除另有規定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1)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2)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3.折舊年限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加速折舊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四)利用折舊年限的避稅
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五)利用折舊方法避稅
最常用的折舊方法是直線法、工時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選擇權。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大型設備,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在上述各種折舊方法中,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來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進而影響各期營業成本和利潤,這一差異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在比例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有利于企業節稅,因為它起到了延期繳納所得稅的作用。“二戰”后,一些西方國家為了鼓勵投資、刺激經濟增長,在所得稅法中規定允許企業使用加速折舊法。但是,在累進課稅的條件下,加強固定資產折舊的節稅效果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需要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大小等,進一步作具體測算、分析。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并未嚴格按稅法規定提取折舊,為了推遲企業獲利年度,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不留固定資產殘值的方法,提高折舊率,加速折舊,使企業在開業初期利潤較少或出現虧損,從而達到避稅目的。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在稅前扣除。
(一)固定資產的計價
固定資產的計價原則有以下幾點:
(1)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的稅金后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后的價值計價。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后的價值計價。
(5)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7)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的折舊程度,以合同、協議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確定。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
1.應當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2.不得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簡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
3.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年限越短,折舊額越大,成本相對較大,資金回收快,計稅依據相對較小,對企業避稅來說相對有利。
(1)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2)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由企業自行確定,殘值估計越多,對企業避稅越有利,但殘值必須控制在原值的5%以內;由于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財政部制定的分行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三)有關固定資產的其他問題
1.固定資產的價值
其價值經確定后,除下列特殊情況外,一般不得調整。
(1)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
(2)將固定資產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資產發生永久性損害,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調整至該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并確認損失。
(4)根據實際價值調整原暫估價值或發現原計價有錯誤。
2.不得折舊攤銷的費用
除另有規定外,下列資產不得計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1)已出售給職工個人的住房和出租給職工個人且租金收入未計入收入總額而納入住房周轉金的住房。
(2)自創或外購的商譽。
(3)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3.折舊年限
除另有規定者外,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加速折舊
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四)利用折舊年限的避稅
客觀地講,折舊年限取決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個預計的經驗值,使得折舊年限容納了很多人為的成分,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性。
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使前期會計利潤發生后移。在稅率穩定的情況下,所得稅的遞延繳納,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
(五)利用折舊方法避稅
最常用的折舊方法是直線法、工時法、產量法和加速折舊法。稅法賦予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選擇權。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業專業車隊的客貨汽車、大型設備,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和醫藥生產企業以及其他經財政部批準的特殊行業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在上述各種折舊方法中,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來的折舊額在量上不一致,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成本也存在差異,進而影響各期營業成本和利潤,這一差異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在比例課稅的條件下,加速固定資產折舊,有利于企業節稅,因為它起到了延期繳納所得稅的作用。“二戰”后,一些西方國家為了鼓勵投資、刺激經濟增長,在所得稅法中規定允許企業使用加速折舊法。但是,在累進課稅的條件下,加強固定資產折舊的節稅效果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需要根據不同企業的具體情況,稅率累進的急劇程度,以及銀行利率大小等,進一步作具體測算、分析。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企業(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并未嚴格按稅法規定提取折舊,為了推遲企業獲利年度,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不留固定資產殘值的方法,提高折舊率,加速折舊,使企業在開業初期利潤較少或出現虧損,從而達到避稅目的。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