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公司的營業稅籌劃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我們在這里可以得出一個結論,由于建筑業的稅率要比服務也偏低,所以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工程承包公司參與訂立分包和轉包合同比較合算。
A單位發包一建設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協助下,施工單位C通過競標最后中標,于是A與C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8000萬元。B公司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C支付B公司服務費用1000萬元。
那么可以得出,B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000×5%=50(萬元)(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
如果B公司直接和A公司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8000萬元。然后B公司再把該工程轉包給C公司,分包款為7000萬元。這樣,B公司應繳納營業稅為:(8000-7000)×3%=30(萬元)(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
由此可見,通過稅收籌劃,B公司可少繳20萬元的稅款。
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進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稅收籌劃關鍵是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還要保持總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除此之外,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營業額包括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對建筑業規定了分包或者轉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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