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經營租賃還是融資租賃
目前我國的租賃業務按其性質可以分為兩種: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規定:納稅人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并依此征收營業稅。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費用?!?A href="http://www.electedteal.com/new/63/159/180/2006/1/li10754742441311600212079-0.htm" target=_blank>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和貸款的利息。
可以看出,融資租賃應繳納營業稅的計稅依據實際上是扣除成本費用后的凈收入;而經營租賃是按營業稅“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價外收費,且不得抵扣成本費用支出。因此,在提供租賃業務時,是選擇融資租賃(符合國家規定企業)還是經營租賃,租賃方所承受的稅負是不一樣的。例如:2006年8月,A公司為進行技術改造,需增加一條自動化流水線,而該市的B銀行(經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可以提供企業所需的生產線。B銀行設定了2種方案,分別如下:
方案一:與A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明確融資租賃價款為1200萬元,租賃期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萬元,合同期滿付清租金后,該生產線自動轉讓給A公司,轉讓價款為10萬元(殘值)。
方案二:與A公司簽訂經營租賃合同,租期8年,租金總額1020萬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萬元,租賃期滿,B銀行收回設備,假定收回設備的可變現凈值為200萬元。B銀行購買到此生產線,價格為819萬元(含增值稅),境內運輸費和安裝調試費20萬元,借款利息15萬元。
B銀行在兩種方案下的各項稅負和總收益計算如下:方案一:應納營業稅:[(1200+10)-(819+20+15)]×5%=17.8(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17.8×(7%+3%)=1.78(萬元)
應納印花稅:1200×0.5÷10000=0.06(萬元)
B銀行所獲利潤為:1200+10-854-17.8-1.78-0.06=336.36(萬元)
方案二:應納營業稅:1020×5%=51(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51×(7%+3%)=5.1(萬元)
由于租賃合同的印花稅率為1‰,所以應納印花稅:1020×l‰=1.02(萬元)
B銀行所獲利潤:1020+200-854-51-5.1-1.02=308.88(萬元)
由此可見,B銀行采用融資租賃方式稅負更輕,綜合收益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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