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稅收籌劃――怎樣簽合同可以節稅
只要稅法在納稅人、行業、地區等方面存在著差異,就存在稅收籌劃的空間。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七條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這條規定就給工程承包公司提供了稅收籌劃的可能,如:建設單位甲有一工程找一施工單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組織安排下,施工單位丙最后中標,這時,若施工單位丙與建設單位甲簽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300萬元,建設單位甲支付給工程承包公司乙20萬元的中介服務費,工程承包公司乙應納營業稅(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20萬元×5%=10000元。若工程承包公司乙與建設單位甲直接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320萬元,再把工程轉包給施工單位丙,完工后,乙向丙支付工程款300萬元,這樣,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的規定,工程承包公司乙應納營業稅(320-300)×3%=6000元。因此,工程承包公司乙通過這種方式簽訂合同可少繳4000元的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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