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納稅籌劃實例——利用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三、利用混合銷售的納稅籌劃
混合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的問題又涉及營業稅問題,所以在營業稅的繳納中,也要注意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低于50%.
例如:某連鎖超市商業公司銷售空調器1000臺,不含稅銷售額250萬元,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40萬元;同時為客戶提供上門安裝業務,收取安裝費23.4萬元。
按稅法規定,銷售空調器屬于增值稅的范圍,取得的安裝費屬于營業稅中建筑業稅目的納稅范圍,即該項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但該項銷售行為所銷售的空調器和收取的安裝費又是因同一項銷售業務而發生的。因此該連鎖超市商業公司的這種銷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由于該連鎖超市商業公司是從事貨物的批發、零售企業,故該連鎖超市商業公司取得的安裝費收入23.4萬元,應并入空調器的價款一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其應納稅額=[250+23.4÷(1+17%)]×17%-40=5.9萬元;
納稅籌劃做法:該連鎖超市商業公司把安裝空調器的部門獨立出來,并實行獨立核算,這樣,空調器的安裝費就不再交納增值稅,改為交納營業稅。其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250×17%-40+23.4×3%=2.5+0.7=3.2(萬元)
與不進行納稅籌劃相比可少交稅款=5.9-3.2=2.7(萬元)
一般情況下,營業稅的稅收負擔會輕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銷售中進項稅額相對較少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對于混合銷售行為,應考慮稅收因素,積極籌劃,以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
混合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的問題又涉及營業稅問題,所以在營業稅的繳納中,也要注意對混合銷售行為進行納稅籌劃。《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低于50%.
例如:某連鎖超市商業公司銷售空調器1000臺,不含稅銷售額250萬元,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40萬元;同時為客戶提供上門安裝業務,收取安裝費23.4萬元。
按稅法規定,銷售空調器屬于增值稅的范圍,取得的安裝費屬于營業稅中建筑業稅目的納稅范圍,即該項銷售行為涉及增值稅和營業稅兩個稅種。但該項銷售行為所銷售的空調器和收取的安裝費又是因同一項銷售業務而發生的。因此該連鎖超市商業公司的這種銷售行為實際上是一種混合銷售行為。由于該連鎖超市商業公司是從事貨物的批發、零售企業,故該連鎖超市商業公司取得的安裝費收入23.4萬元,應并入空調器的價款一并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其應納稅額=[250+23.4÷(1+17%)]×17%-40=5.9萬元;
納稅籌劃做法:該連鎖超市商業公司把安裝空調器的部門獨立出來,并實行獨立核算,這樣,空調器的安裝費就不再交納增值稅,改為交納營業稅。其應納稅款計算如下:
應納稅額=250×17%-40+23.4×3%=2.5+0.7=3.2(萬元)
與不進行納稅籌劃相比可少交稅款=5.9-3.2=2.7(萬元)
一般情況下,營業稅的稅收負擔會輕一些,尤其是在混合銷售中進項稅額相對較少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對于混合銷售行為,應考慮稅收因素,積極籌劃,以減輕自身的稅收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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