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建筑材料購買方的籌劃
稅法規定,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的納稅人,無論與對方如何估算,其應納稅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依據這項規定,可作出相應的籌劃安排。用改變原材料購買方的辦法,可以出現不同的營業額,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
施工企業甲為建設單位乙建造一座房屋,總承包價為500萬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設單位乙來購買,價款為300萬元。價款結清后,施工企業甲應納營業稅為:
(500+300)×3%=24(萬元)
如果甲企業進行籌劃,不讓乙企業購買建筑材料,甲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場上的優勢(熟悉建材市場能以低價買到質優的材料),以200萬元的價款買到所需建材。
這樣,總承包價就成了700萬元,此時甲企業應納營業稅為:
700×3%=21(萬元)
與籌劃前相比,甲少繳納3萬元的稅款。
[案例]
施工企業甲為建設單位乙建造一座房屋,總承包價為500萬元。工程所需的材料由建設單位乙來購買,價款為300萬元。價款結清后,施工企業甲應納營業稅為:
(500+300)×3%=24(萬元)
如果甲企業進行籌劃,不讓乙企業購買建筑材料,甲就可利用自己在建材市場上的優勢(熟悉建材市場能以低價買到質優的材料),以200萬元的價款買到所需建材。
這樣,總承包價就成了700萬元,此時甲企業應納營業稅為:
700×3%=21(萬元)
與籌劃前相比,甲少繳納3萬元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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