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境外子公司進行籌劃
按國稅發[1994]214號文件規定:外商除設計開始前派人員來我國進行現場勘察、搜集資料、了解情況外,設計方案、繪圖等業務全部在中國境外進行,設計完成后,將圖紙交給中國境內企業。在這種情況下,對外商從我國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不征收營業稅。無疑,這一規定有助于稅收籌劃的進行。
[案例]
B公司擬進行一項工程建設,它先委托國內建筑企業A為其設計圖紙。雙方就此事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100萬元。取得收入后,A應納的營業稅為:100×3%=3(萬元)。
若A進行稅收籌劃,在香港設立一規模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讓C與B簽訂設計合同。終了之后,B付給C設計費100萬元。依據有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C不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于是,通過籌劃,可少繳納3萬元的稅款。
[案例]
B公司擬進行一項工程建設,它先委托國內建筑企業A為其設計圖紙。雙方就此事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100萬元。取得收入后,A應納的營業稅為:100×3%=3(萬元)。
若A進行稅收籌劃,在香港設立一規模較小的子公司C,然后,讓C與B簽訂設計合同。終了之后,B付給C設計費100萬元。依據有關規定,在這種情況下,C不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于是,通過籌劃,可少繳納3萬元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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