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工程承包合同的籌劃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將適用不同的稅率。具體說,若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就適用建筑業3%的稅率;若不簽訂承包合同,就適用服務業5%的稅率。由于適用稅率的不同,這就為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很好的契機。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下面來分析一個案例。
[案例]
甲單位發包一建設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協助下,施工單位丙最后中標,于是甲與丙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1 100萬元。乙公司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丙支付乙公司服務費用100萬元。
此時,乙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00×5%=5(萬元)(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1 100萬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該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分包款為1000萬元。這樣,乙公司應繳納營業稅為:
(1100-1 000)×3%=3(萬元)
由此可見,通過稅收籌劃,乙公司可少繳2萬元的稅款。
值得注意的是,進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稅收籌劃關鍵是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還要保持總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
除此而外,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營業額包括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對建筑業規定了分包或者轉包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在簽訂分包或者轉包合同時要注意此條款的應用。
對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以依據財稅字[1987]第134號《關于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代為采購或代為制造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的價款準予從承包業務收入中適當扣除計算征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為外國承包商進行代理籌劃。
該規定是: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需用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價款準予從其承包工程或勞務項目的業務收入總額中扣除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扣除額最多不得超過收入總額中扣除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扣除額最多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70%。條件是:
(1)雙方簽訂有經過批準的代購代制合同,所代購或代為制造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勞務項目。
(2)開具有標明發包方抬頭的原始發貨票憑證并由發包方繳納關稅。
在實行新稅制后,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國稅發[1994]214號文件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在1994年后繼續執行該優惠規定,直至合同期滿為止。
由此,給外國承包商進行籌劃時,將原總承包合同中的機器、設備部分分離出來,單獨簽訂一個分包合同,同時進行單獨核算,這樣就將承包設計為發包商的代理人,讓其符合稅收規定,從而使其代購機器、設備部分的收入從總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終達到減少營業稅的目的。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如果工程承包公司與建設單位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協調業務,對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項業務則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下面來分析一個案例。
[案例]
甲單位發包一建設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協助下,施工單位丙最后中標,于是甲與丙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額為1 100萬元。乙公司未與甲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合同,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丙支付乙公司服務費用100萬元。
此時,乙公司應納營業稅為100×5%=5(萬元)(城建稅等附加暫不計算)
如果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簽訂合同,合同金額為1 100萬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該工程轉包給丙公司,分包款為1000萬元。這樣,乙公司應繳納營業稅為:
(1100-1 000)×3%=3(萬元)
由此可見,通過稅收籌劃,乙公司可少繳2萬元的稅款。
值得注意的是,進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稅收籌劃關鍵是與工程相關的合同應避免單獨簽訂服務合同。同時,還要保持總包與分包合同條款的完整性。
除此而外,由于營業稅屬于價內稅,營業額包括所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對建筑業規定了分包或者轉包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建筑業的總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因此,在簽訂分包或者轉包合同時要注意此條款的應用。
對于外商承包工程可以依據財稅字[1987]第134號《關于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代為采購或代為制造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的價款準予從承包業務收入中適當扣除計算征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為外國承包商進行代理籌劃。
該規定是:在中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所需用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符合下列條件的,其價款準予從其承包工程或勞務項目的業務收入總額中扣除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扣除額最多不得超過收入總額中扣除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扣除額最多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70%。條件是:
(1)雙方簽訂有經過批準的代購代制合同,所代購或代為制造的機器設備、建筑材料全部用于本工程或勞務項目。
(2)開具有標明發包方抬頭的原始發貨票憑證并由發包方繳納關稅。
在實行新稅制后,國家稅務總局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國稅發[1994]214號文件規定,符合上述規定的,在1994年后繼續執行該優惠規定,直至合同期滿為止。
由此,給外國承包商進行籌劃時,將原總承包合同中的機器、設備部分分離出來,單獨簽訂一個分包合同,同時進行單獨核算,這樣就將承包設計為發包商的代理人,讓其符合稅收規定,從而使其代購機器、設備部分的收入從總承包收入中扣除,最終達到減少營業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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