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利用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的營業稅稅收籌劃
兼營是指納稅人從事兩個或兩個以上稅目的應稅項目。對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行為,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營業額。因為不同稅目營業額確定的標準不同,有些稅目適用的稅率也不同。對未按不同稅目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是說,哪個稅目的稅率高,混合在一起的營業額就按那個高稅率計稅。例如,餐廳既經營飲食業又經營娛樂業,而娛樂業的稅率最高可達20%,對未分別核算的營業額,就應按娛樂業適用的稅率征稅。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在實際經濟活動當中,納稅人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并不僅僅局限在某單一應稅項目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對不同的經營行為應有不同的稅務處理。這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系的一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么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以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在實際經濟活動當中,納稅人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并不僅僅局限在某單一應稅項目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對不同的經營行為應有不同的稅務處理。這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系的一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么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以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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