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 有效節稅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進程不斷加快,整個社會經濟進入社會化大生產的階段,社會分工也隨之更加精細。我們可以看到一件商品每一個零件有可能都出自于不同的生產廠家。現在許多生產企業在法律沒有制裁的條件下,為了達到給公司節稅的目的,帶來企業利潤的最大化,就是將自己生產過程中的某一環節委托其他的專門的公司進行加工處理。
對于委托加工業務《消費稅暫行條例》及《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受托方在交貨時已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在征收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消費稅是在增值稅的基礎上以特定的消費品為課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一直以來消費稅的征收剛性比較強幾乎沒有稅收調節點。但是根據以上的政策可以發現我們可以通過改變具體的經營環節的方式達到調節稅收的目的。
假如一糧食白酒生產廠家購入高粱生產糧食白酒,購入成本為130萬元根據合同要生產50噸糧食白酒。合同議訂銷售價格為10萬元/噸,總價為500萬元。
如果該酒廠按照合同規定完全自己加工生產的話,該廠按照酒類消費品的消費稅計稅公式:“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 ×比例稅率”應交納的消費稅為500×25%+50×2000×0.5÷10000=130(萬元)
但是如果該酒廠將生產任務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成定型產品收回后直接銷售的話,那么加工費應該比完全自主加工的生產成本稍高假設為150萬元。如果合理的安排委托加工業務的生產過程,那么可以按照委托加工業務的組成計稅價格來由受托加工企業來代扣代繳消費稅。應納稅額為(130+150)÷(1-25%)×25%+50×2000×0.5÷10000=98.33(萬元)
根據以上的計算我們可以發現,對于這一類的業務來說采取委托加工的方式應交的稅金要低于完全自主加工銷售方式下的應納稅額。可見采用不同的生產方式可以產生不同的稅收效果。這主要是因為委托方要以高于加工成本的價格售出商品以求贏利。在其他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要考慮自身的利潤而使得在這一環節的增值額要大于受托加工企業的單純加工的增值額。這樣自行加工的消費稅計稅依據當中就包含了更高的利潤部分。
因此在實際的生產過程中只要能合理的安排生產方式、過程,企業就可以達到有效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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