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可節稅
對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納稅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和使用廢舊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4]60號)進一步明確,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單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單位;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及倉儲場地;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凡不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所謂單位是指國有、集體、股份制、私營、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等經濟組織,不包括個體經營者或其他個人,個人和個體經營者經營廢舊物資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因此,新辦廢舊物資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時應注冊為集體、股份制、私營等公司或企業;已經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采取擴大經營規模或聯合經營、獨立核算的方式改變現有的注冊類型;有固定的經營場所、財務核算健全、能夠準確提供稅務資料,從而達到免稅優惠的條件。
對于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企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8號)規定,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自行收購廢舊物資取得普通發票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在這種情況下,廢舊物資加工生產企業可設立一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公司,作為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收購后,再銷售給加工生產企業,這樣廢舊物資回收公司享受免稅政策,不會增加稅收成本,而加工生產企業減少了中間收購環節,降低了經營成本。
例如,甲企業是以生產銷售鋼材為主的工業企業,主要原材料是廢鋼和鐵屑,主要經營范圍是鋼材生產銷售、廢舊物資回收等業務,原材料廢鋼和鐵屑的購進主要以自己收購為主。2005年12月份,企業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假設該企業2005年度實現銷售收入3800萬元,購入廢鋼和鐵屑5000噸,每噸不含稅價為1800元,普通發票開具的金額為900萬元,委托其他運輸單位運輸支付運費100萬元,支付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20萬元,那么企業可以進行以下稅收籌劃。
第一種方案:該企業自己直接收購原材料廢鋼,取得普通發票。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工業企業收購廢舊物資,不得計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該企業購進的廢鋼不得作為進項稅額申報抵扣。那么,2005年應納增值稅=3800×17%-100×7%=646-7=639(萬元)。
第二種方案:該企業2005年度從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購入廢鋼,并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由國稅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
那么2005年度應納增值稅=3800×17%-900×10%-100×7%=646-90-7=549(萬元)。第二種方案比第一種方案少納增值稅90萬元。
第三種方案:該企業作為總公司,單獨設立一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收購廢舊物資時支付的運輸費和裝卸費等其他雜費,可以作為成本計入廢舊物資回收公司銷售價格,開具普通發票(金額900+20+100=1020萬元)給加工生產企業,因此,該企業2005年度應納增值稅=3800×17%-1020×10%=646-102=544(萬元)。第三種方案比第二種方案少繳增值稅5萬元,同時,單獨設立的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在收購廢舊物資時還可以取得進銷差價,為企業帶來一定的利潤。
顯而易見,在購進價格相同的情況下,利用廢舊物資加工生產的企業通過廢舊物資經營單位外購廢舊物資比自己直接收購廢舊物資稅負要輕,而自己單獨設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則不僅稅負更輕,還能獲取額外收益,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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