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選擇經營方式的納稅籌劃
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對不同的經營方式規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稅政策,納稅人可以利用政策之間的稅收差異,選擇合理的經營方式,降低自己的稅負。
目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主要有兩種方式,即自營出口(含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分別按“免、抵、退”辦法和“不征不退”的免稅方法處理。
1.退稅率小于征稅率的稅收籌劃
例1,某出口型生產企業采用進料加工方式為國外A公司加工化工產品一批,進口保稅料件價值1000萬元,加工完成后返銷A公司售價1800萬元,為加工該批產品耗用輔料、備品備件、動能費等的進項稅額為20萬元,該化工產品征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率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1000×13%=130(萬元)
免抵退稅額=1800×13%-130=104(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1000×(17%-13%)=40(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1800×(17%-13%)-40=32(萬元)
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0―(20――32)=12(萬元)
企業應納稅額為正數,故當期應退稅額為零。該企業應繳納增值稅12萬元。
由于來料加工方式實行免稅(不征稅不退稅)政策,如果該企業改為來料加工方式,則比進料加工方式少納稅12萬元。
有關涉稅會計處理如下:
購進貨物支付的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0000
貸:銀行存款等 200000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32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20000
計算應納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20000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 120000
例2,若例1中的出口銷售價格改為120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則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進料加工方式下: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1000×13%=130(萬元)
免抵退稅額=12000×13%―130=26(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1000×(17%―13%)=40(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1200×(17%―13%)―40=8(萬元)
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0―(20―8)=―12(萬元)
由于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為負數,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因此,該企業的應收出口方式可獲退稅12萬元,比來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優惠,應選用進料加工方式。
有關涉稅會計處理為:
購進貨物支付的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0000
貸:銀行存款等 200000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0000
計算應退稅額:
借:應收補貼款――應收出口退稅 12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120000
例3,如例1中的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5%,其他條件不變,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進料加工方式如下: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1000×15%=150(萬元)
免抵退稅額=1800×15%―150=120(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1000×(17%―15%)=20(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1800×(17%―15%)―20=16(萬元)
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0―(20―16)=―4(萬元)
由于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為負數,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因此,該企業的應收出口退稅為4萬元。
也就是說,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可獲得退稅4萬元,比來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優惠,應選用進料加工方式。
例4,若例1中的消耗的國產料件的進項稅額為40萬元,其他條件不變,應納稅額的計算如下:
進料加工方式如下:
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1000×13%=130(萬元)
免抵退稅額=1800×13%―130=104(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1000×(17%―13%)=40(萬元)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1800×(17%―13%)―40=32(萬元)
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0―(40―32)=―8(萬元)
由于當期期末應納稅額為負數,即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若: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因此,該企業的應收出口退稅為8萬元。
也就是說,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可獲退稅8萬元,比來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優惠,應選用進料加工方式。
因此,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對于利潤率較低、出口退稅率較高及耗用的國產輔助材料較多(進項稅額較大)的貨物出口宜采用進料加工方式,對于利潤率較高的貨物出口宜采用來料加工方式。
選用“免、抵、退”方法還是“免稅”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產品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為生產該出口產品而取得的全部進項稅額,則應采用“免、抵、退”辦法,否則應采用“不征不退”的“免稅”辦法。
2.退稅率等于征稅率時的稅收籌劃
對于退稅率等于征稅率的產品,無論其利潤率高低,采用“免、抵、退”的自營出口方式均比采用來料加工等“不征不退”免稅方式更優惠,因為兩種方式出口貨物均不征稅,但采用“免、抵、退”方式可以退還全部的進項稅額,而免稅方式則把該進項稅額計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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