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用固定資產銷售的稅收籌劃技巧——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案例1]
某工業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某機床一臺,原值20萬元,已提折舊5萬元。
我們從以下幾種情況來進行分析比較:
清理固定資產及支付有關清理費用的賬務處理如下:
清理固定資產時,以現金支付有關清理費用1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貸:現金 10000
(1)假設按原值出售該項固定資產。根據規定不需繳納增值稅,則出售該項固定資產的凈收益為:
20-15-l=4(萬元)
(2)銷售價格高于其原值。假設以20.5萬元(含稅價)出售該項固定資產。根據規定需征4%的增值稅,則應繳納增值稅:
20.5÷(1十4%)×4%=0.7885(萬元)
則以高于原值5000元出售該項固定資產,凈收益為:
20.5-15-l-0.7885=3.7115(萬元)
(此處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假設以低于原值的價格19.5萬元出售。按規定不需繳納增值稅,凈收益為:
19.5-15-l=3.5(萬元)
(4)假設以21.5萬元的價格出售。按規定應繳納4%的增值稅,應繳納增值稅:
21.5÷(1十4%)×4%=0.8269(萬元)
則以高于原值1.5萬元的價格出售該項固定資產,凈收益為:
21.5-15-1-0.8269=4.6731(萬元)
比較上述四種情況,可以看出:
①銷售舊固定資產的價格,當以等于或低于原值價格出售時,以等于原值的價格出售,凈收益最大;
②當以高于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凈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價格出售要高,這時需考慮增值稅稅負的影響。
我們可以從以下方程式中計算出平衡點:
X-15-1-4%×X÷1.04=20-15-l
求出X=20.79(萬元)
即,當以高于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價格必須大于20.79萬元,凈收益才會比以原值價格出售多(此處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費)。
2.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增值率節稅點E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當以高于固定資產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凈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價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說存在著某一個平衡點,使得以高價出售的凈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凈效益。我們假定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原值為P,使用過固定資產的銷售價格為S,使用過固定資產銷售價格高于原值時的增值稅適用征收率為4%,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增值率為D,那么:
由于當S/104%>P時:
企業最大實際銷售收入為=S-S/104%×4%
而當S/104%≤P時:
企業最大實際銷售收入=P
二式綜合,得出:
P=S-S/104%x 4%
(S-P)/P=3.85%=E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價格超過原值但沒超過原值3.85%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那應盡量使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始價格, 這時免稅的節稅效應會帶來更大的收入;
如果價格可以超過原始價 格3.85%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那表明放棄免稅,繳納增值稅可以帶來更大的收入。
[案例2]
某公司是一機器制造企業,打算出售一套使用了2年的進口生 產線設備,該生產線的原始成本為600萬元,有企業愿意以630萬元購買,該公司應如何決策?
(S-P)/P=(630-600)/600=5%〉3.85%
該公司的這套600萬元買來的設備可以以630萬元出售,盡管要繳納4%的增值稅,但它的增值率超過了3.85%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所以應該放棄免稅,接受對方提出的價格:
企業實際銷售收入=630-630/104%×4%=630-24.23=6050.77(萬元)
如果該公司要免稅,那該設備的銷售價格最高只能為600萬元:
企業實際銷售收入=S=P=600(萬元)
如果該公司要免增值稅,那該公司該資產的銷售價格最高只能定為600萬元,該公司的實際銷售收入要減少5.77萬元(605.77-600)。
[案例3]
如果該公司這套設備的銷售價格能超過原值,比如610萬元,但增值率小于3.85%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那盡管價格超過原值,但由于要繳納4%的增值稅,它的實際收入還是要小于按600萬元的價格出售:
企業實際銷售收入=S-S/104%x 4%=6lo-610/104%x 4%=586.54(萬元)
如果該公司按600萬元出售,可以免稅:
企業實際銷售收入=S=P=600(萬元)
該公司按超過原值的價格出售,但實際收入反而要減少13.46萬元(600-586.54),主要是因為資產的增值沒有超過免稅的節稅效應。所以,該公司應選擇免稅銷售,降低售價,按600萬元原值出售。
3.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綜合稅收籌劃
如果上述公司根據增值稅固定資產的增值率節稅點分析,以630萬元的含稅價格銷售了該資產,該公司的實際收入會比按600萬元銷售增加5.77萬元。但是,隨之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即財產轉讓所得,即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呈現的是一種負相關關系,這就需要綜合稅收籌劃。
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定價如果在資產原值以下,不出現財產轉讓所得,不用考慮企業所得稅問題;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上,可以定在資產原值以上,但不能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節稅點以上,出于節稅考慮,企業會把價格定在資產原值的水平,這樣也不產生財產轉讓所得,也不用考慮企業所得稅問題。
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固定資產增值率分析顯示價格將比節稅帶來更大的收入時,就需要進行包括考慮企業所得稅在內的綜合稅收籌劃。
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企業以高于資產原值的價格銷售,但不含稅銷售收入減去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小于資產原值,即沒有應稅所得,則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增值率分析結果也不會產生影響。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企業以高于資產原值的價格銷售,而且不含稅銷售收入減去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大于資產原值,發生應稅所得,則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增值率分析結果會產生影響。
我們假定使用過固定資產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為S,固定資產的原值為P.資產增值比增值稅免稅多增加收入,多增加的收入為X,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為Z,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t.這時,因資產增值而比免稅多增加的收入Y(Y為資產增值比免稅多取得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后實際收益)要減少到:
Y=X-(S-P-Z)×t
[案例4]
某公司按630萬元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他情況如案例9-10,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如果為4萬元,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
Y=X-(S-P-Z)×t=5.77-(605.77-600-4)×33%=5.77-0.58=5.19(萬元)
由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該公司因資產增值而比增值稅免稅多增加的收入要減少0.58萬元,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后實際收益還是增加了5.19萬元。(5.77-0.58)。
1.銷售已使用固定資產的稅收籌劃
[案例1]
某工業企業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某機床一臺,原值20萬元,已提折舊5萬元。
我們從以下幾種情況來進行分析比較:
清理固定資產及支付有關清理費用的賬務處理如下:
清理固定資產時,以現金支付有關清理費用1萬元
借:固定資產清理 15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 20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
貸:現金 10000
(1)假設按原值出售該項固定資產。根據規定不需繳納增值稅,則出售該項固定資產的凈收益為:
20-15-l=4(萬元)
(2)銷售價格高于其原值。假設以20.5萬元(含稅價)出售該項固定資產。根據規定需征4%的增值稅,則應繳納增值稅:
20.5÷(1十4%)×4%=0.7885(萬元)
則以高于原值5000元出售該項固定資產,凈收益為:
20.5-15-l-0.7885=3.7115(萬元)
(此處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3)假設以低于原值的價格19.5萬元出售。按規定不需繳納增值稅,凈收益為:
19.5-15-l=3.5(萬元)
(4)假設以21.5萬元的價格出售。按規定應繳納4%的增值稅,應繳納增值稅:
21.5÷(1十4%)×4%=0.8269(萬元)
則以高于原值1.5萬元的價格出售該項固定資產,凈收益為:
21.5-15-1-0.8269=4.6731(萬元)
比較上述四種情況,可以看出:
①銷售舊固定資產的價格,當以等于或低于原值價格出售時,以等于原值的價格出售,凈收益最大;
②當以高于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凈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價格出售要高,這時需考慮增值稅稅負的影響。
我們可以從以下方程式中計算出平衡點:
X-15-1-4%×X÷1.04=20-15-l
求出X=20.79(萬元)
即,當以高于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價格必須大于20.79萬元,凈收益才會比以原值價格出售多(此處不考慮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費)。
2.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增值率節稅點E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知道當以高于固定資產原值的價格出售時,凈收益未必比以等于或低于原值的價格出售要高。也就是說存在著某一個平衡點,使得以高價出售的凈收益等于以原值出售的凈效益。我們假定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原值為P,使用過固定資產的銷售價格為S,使用過固定資產銷售價格高于原值時的增值稅適用征收率為4%,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增值率為D,那么:
由于當S/104%>P時:
企業最大實際銷售收入為=S-S/104%×4%
而當S/104%≤P時:
企業最大實際銷售收入=P
二式綜合,得出:
P=S-S/104%x 4%
(S-P)/P=3.85%=E
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價格超過原值但沒超過原值3.85%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那應盡量使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始價格, 這時免稅的節稅效應會帶來更大的收入;
如果價格可以超過原始價 格3.85%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那表明放棄免稅,繳納增值稅可以帶來更大的收入。
[案例2]
某公司是一機器制造企業,打算出售一套使用了2年的進口生 產線設備,該生產線的原始成本為600萬元,有企業愿意以630萬元購買,該公司應如何決策?
(S-P)/P=(630-600)/600=5%〉3.85%
該公司的這套600萬元買來的設備可以以630萬元出售,盡管要繳納4%的增值稅,但它的增值率超過了3.85%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所以應該放棄免稅,接受對方提出的價格:
企業實際銷售收入=630-630/104%×4%=630-24.23=6050.77(萬元)
如果該公司要免稅,那該設備的銷售價格最高只能為600萬元:
企業實際銷售收入=S=P=600(萬元)
如果該公司要免增值稅,那該公司該資產的銷售價格最高只能定為600萬元,該公司的實際銷售收入要減少5.77萬元(605.77-600)。
[案例3]
如果該公司這套設備的銷售價格能超過原值,比如610萬元,但增值率小于3.85%的增值率免稅節稅點,那盡管價格超過原值,但由于要繳納4%的增值稅,它的實際收入還是要小于按600萬元的價格出售:
企業實際銷售收入=S-S/104%x 4%=6lo-610/104%x 4%=586.54(萬元)
如果該公司按600萬元出售,可以免稅:
企業實際銷售收入=S=P=600(萬元)
該公司按超過原值的價格出售,但實際收入反而要減少13.46萬元(600-586.54),主要是因為資產的增值沒有超過免稅的節稅效應。所以,該公司應選擇免稅銷售,降低售價,按600萬元原值出售。
3.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綜合稅收籌劃
如果上述公司根據增值稅固定資產的增值率節稅點分析,以630萬元的含稅價格銷售了該資產,該公司的實際收入會比按600萬元銷售增加5.77萬元。但是,隨之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即財產轉讓所得,即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呈現的是一種負相關關系,這就需要綜合稅收籌劃。
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定價如果在資產原值以下,不出現財產轉讓所得,不用考慮企業所得稅問題;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上,可以定在資產原值以上,但不能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節稅點以上,出于節稅考慮,企業會把價格定在資產原值的水平,這樣也不產生財產轉讓所得,也不用考慮企業所得稅問題。
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固定資產增值率分析顯示價格將比節稅帶來更大的收入時,就需要進行包括考慮企業所得稅在內的綜合稅收籌劃。
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企業以高于資產原值的價格銷售,但不含稅銷售收入減去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小于資產原值,即沒有應稅所得,則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增值率分析結果也不會產生影響。如果企業銷售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價格可以定在固定資產增值率以上,企業以高于資產原值的價格銷售,而且不含稅銷售收入減去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后的余額大于資產原值,發生應稅所得,則企業所得稅對增值稅的固定資產增值率分析結果會產生影響。
我們假定使用過固定資產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為S,固定資產的原值為P.資產增值比增值稅免稅多增加收入,多增加的收入為X,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為Z,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t.這時,因資產增值而比免稅多增加的收入Y(Y為資產增值比免稅多取得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后實際收益)要減少到:
Y=X-(S-P-Z)×t
[案例4]
某公司按630萬元出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他情況如案例9-10,處理使用過固定資產的允許扣除費用如果為4萬元,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3%:
Y=X-(S-P-Z)×t=5.77-(605.77-600-4)×33%=5.77-0.58=5.19(萬元)
由于企業所得稅的影響,該公司因資產增值而比增值稅免稅多增加的收入要減少0.58萬元,但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后實際收益還是增加了5.19萬元。(5.77-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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