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用固定資產銷售的稅收籌劃技巧——籌劃原理
一、籌劃原理
我國增值稅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已使用過的摩托車、游艇、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但“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若不具備以上條件,應依照4%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在此項規定的前提下,由于企業具有確定固定資產價格的自主權。因此也具備了稅收籌劃的可能。
我國增值稅稅法規定: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已使用過的摩托車、游艇、應征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暫免征收增值稅。
但“使用過的其他屬于貨物的固定資產”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2)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3)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若不具備以上條件,應依照4%的征收率計征增值稅,在此項規定的前提下,由于企業具有確定固定資產價格的自主權。因此也具備了稅收籌劃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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