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行為的稅收籌劃技巧——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的企業,應當 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并分別按各自的計征方法和適用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17%,營業稅適用稅率是3%,未分別核算的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銷售收入,將應一并從高適用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增值稅,沒有籌劃余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以確定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案例1]
某計算機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該公司既銷售計算機硬件,也從事軟件的開發與轉讓,某月硬件銷售額為18萬元,另接受委托開發并轉讓軟件取得收入2萬元,該企業應如何作稅收籌劃(硬件銷售的稅率為4%,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
不分開核算:
應納增值稅=200000÷(1十4%)×4%=7692(元)
分開核算:
應納增值稅=180000÷(1十4%)×4%=6923(元)
應納營業稅=20000×5%=1000(元)
所以不分開核算可以節稅231元。
[案例2]
某商廈2000年12月份的商品含稅零售額為520萬元,同時經營風味快餐,該月營業收入為80萬元。商廈該月的不含稅商品采購額為400萬元,無增值稅發票的快餐食品材料采購額為3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為5%)。
未分別核算:
應納增值稅=(520+80)/117%×17%-400×17%=19.18(萬元)
分別核算:
應納增值稅=520/(1+17%)×17%-400×17%=7.56(萬元)
應納營業稅=80×5%=4(萬元)
分別核算可以為該商廈在流轉稅上節減7.62萬元(19.18-7.56-4)。
按照我國稅法的規定,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的企業,應當 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并分別按各自的計征方法和適用稅率計算其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增值稅的適用稅率是17%,營業稅適用稅率是3%,未分別核算的增值稅和營業稅項目銷售收入,將應一并從高適用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這一征稅規定說明,在兼營行為中,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貨物或勞務不論是否分開核算,都要征增值稅,沒有籌劃余地;而對營業稅的應稅勞務,納稅人可以選擇是否分開核算,以確定是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案例1]
某計算機公司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該公司既銷售計算機硬件,也從事軟件的開發與轉讓,某月硬件銷售額為18萬元,另接受委托開發并轉讓軟件取得收入2萬元,該企業應如何作稅收籌劃(硬件銷售的稅率為4%,轉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稅率為5%)?
不分開核算:
應納增值稅=200000÷(1十4%)×4%=7692(元)
分開核算:
應納增值稅=180000÷(1十4%)×4%=6923(元)
應納營業稅=20000×5%=1000(元)
所以不分開核算可以節稅231元。
[案例2]
某商廈2000年12月份的商品含稅零售額為520萬元,同時經營風味快餐,該月營業收入為80萬元。商廈該月的不含稅商品采購額為400萬元,無增值稅發票的快餐食品材料采購額為30萬元(增值稅稅率為17%,營業稅稅率為5%)。
未分別核算:
應納增值稅=(520+80)/117%×17%-400×17%=19.18(萬元)
分別核算:
應納增值稅=520/(1+17%)×17%-400×17%=7.56(萬元)
應納營業稅=80×5%=4(萬元)
分別核算可以為該商廈在流轉稅上節減7.62萬元(19.18-7.56-4)。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