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存話費送手機 減輕稅負有兩招
某移動電信公司為了吸引客源,近日推出預存話費送手機促銷活動。只要客戶預存5000元話費,就可以獲贈一部帶拍攝功能的、價值3000元的手機。
該公司經理興致勃勃地向朋友介紹其促銷成效:一個月就增加客戶1000多人。沒想到,這位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朋友給他澆了一盆冷水:這種做法稅收成本太高,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不劃算。經理驚問何故,朋友給他算了一筆賬。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因而贈送手機行為應視同銷售。但“預存話費送手機”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這一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應繳納營業稅。預存話費與贈送手機共計需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為5000+3000=8000元。按照《營業稅稅目稅率表》,郵電通信業的營業稅稅率為3%,其應納營業稅為8000×3%=240元。顯然,收入5000元卻要按8000元的營業額納稅,很不劃算。
經理忙問:有什么減輕稅負的妙招?朋友告訴他: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縮小營業額。朋友給出了兩種籌劃方案:
方案一:移動電信公司可以在開具發票時注明收取手機款3000元及話費折扣余額2000元(5000元打四折),且以后每次結算話費時都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這樣以來,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三條規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銷售手機應繳納營業稅3000×3%=90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項:“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提供電信勞務服務營業額僅為2000元,應繳納營業稅2000×3%=60元,共計繳納營業稅90+60=150元。和原方案相比節稅240-150=90元,節稅率為90÷240=37.5%.
朋友說,這一方案稍嫌不足的是有點費事。因為每月結算話費時,移動電信公司都要區分顧客是否屬于享受折扣的對象,折扣是否已經享受完畢,對公司財務與窗口服務部門的配合要求較高,稍有不慎就會出現差錯,容易與顧客發生爭議。
方案二:可以把銷售手機業務從提供電信服務勞務中分離出來,由移動電信公司統一收取5000元話費,顧客憑話費發票到指定公司領取手機,移動電信公司支付手機銷售公司3000元。這樣一來,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十四項規定:“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某移動電信公司營業額為5000- 3000=2000元,應納營業稅2000×3%=60元,手機銷售公司(假設其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3000×4%=120元,營業稅、增值稅合計60+120=180元。和原方案相比,節稅240-180=60元,節稅率60÷240=25%.當然,與方案一比較,節稅效果未必最佳,再說另設一手機銷售公司也需付出相關費用,但這一方案操作簡便,可以一攬子解決問題,不妨一試。
該公司經理興致勃勃地向朋友介紹其促銷成效:一個月就增加客戶1000多人。沒想到,這位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朋友給他澆了一盆冷水:這種做法稅收成本太高,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看不劃算。經理驚問何故,朋友給他算了一筆賬。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視同銷售貨物,因而贈送手機行為應視同銷售。但“預存話費送手機”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的規定,這一混合銷售行為不繳納增值稅,應繳納營業稅。預存話費與贈送手機共計需繳納營業稅的營業額為5000+3000=8000元。按照《營業稅稅目稅率表》,郵電通信業的營業稅稅率為3%,其應納營業稅為8000×3%=240元。顯然,收入5000元卻要按8000元的營業額納稅,很不劃算。
經理忙問:有什么減輕稅負的妙招?朋友告訴他: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縮小營業額。朋友給出了兩種籌劃方案:
方案一:移動電信公司可以在開具發票時注明收取手機款3000元及話費折扣余額2000元(5000元打四折),且以后每次結算話費時都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這樣以來,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26號)第三條規定:“電信單位(電信局及電信局批準的其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自己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屬于混合銷售,征收營業稅。”銷售手機應繳納營業稅3000×3%=90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項:“單位和個人在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營業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營業額中減除。”提供電信勞務服務營業額僅為2000元,應繳納營業稅2000×3%=60元,共計繳納營業稅90+60=150元。和原方案相比節稅240-150=90元,節稅率為90÷240=37.5%.
朋友說,這一方案稍嫌不足的是有點費事。因為每月結算話費時,移動電信公司都要區分顧客是否屬于享受折扣的對象,折扣是否已經享受完畢,對公司財務與窗口服務部門的配合要求較高,稍有不慎就會出現差錯,容易與顧客發生爭議。
方案二:可以把銷售手機業務從提供電信服務勞務中分離出來,由移動電信公司統一收取5000元話費,顧客憑話費發票到指定公司領取手機,移動電信公司支付手機銷售公司3000元。這樣一來,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十四項規定:“郵政電信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他服務并由郵政電信單位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某移動電信公司營業額為5000- 3000=2000元,應納營業稅2000×3%=60元,手機銷售公司(假設其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3000×4%=120元,營業稅、增值稅合計60+120=180元。和原方案相比,節稅240-180=60元,節稅率60÷240=25%.當然,與方案一比較,節稅效果未必最佳,再說另設一手機銷售公司也需付出相關費用,但這一方案操作簡便,可以一攬子解決問題,不妨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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