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增值稅課稅對象要素的籌劃
1994年確定的增值稅范圍包括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四個環節。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加工和修理修配以外的勞務服務暫不實行增值稅。這里所說的銷售貨物除指一般的銷售貨物外,還應根據稅法的規定確定哪些貨物征稅,哪些貨物不征稅。
除以上的規劃外,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還包括: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由國稅總局確定的視為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但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部分也一并征收增值稅。所謂混合銷售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銷售非應稅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凡混合銷售行為,其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例如,某公司銷售計算機,同時還負責為用戶安裝調試。其中,銷售計算機屬于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安裝調試則屬于銷售非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對于這些混合銷售行為從理論上講應當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但這將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大不便。為了便于征管,增值稅在實施細則中規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按營業稅征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稅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這里所說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各種勞務活動;所說的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具體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兼營與混合銷售是不同的。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例如,某購物中心除銷售貨物外,還經營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娛樂業項目。這些娛樂業即屬于購物中心兼營的非應稅勞務。凡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按增值稅規定征稅。
因此,對節稅者來說,應當據此規定進一步策劃,否則是不合算的。
除以上的規劃外,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還包括:稅法規定的視同銷售貨物;由國稅總局確定的視為銷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但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非應稅勞務銷售額的,其非應稅勞務部分也一并征收增值稅。所謂混合銷售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銷售非應稅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凡混合銷售行為,其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例如,某公司銷售計算機,同時還負責為用戶安裝調試。其中,銷售計算機屬于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安裝調試則屬于銷售非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對于這些混合銷售行為從理論上講應當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但這將給征納雙方帶來很大不便。為了便于征管,增值稅在實施細則中規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對于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按營業稅征稅。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稅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這里所說的非應稅勞務是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各種勞務活動;所說的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具體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兼營與混合銷售是不同的。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范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例如,某購物中心除銷售貨物外,還經營音樂茶座、游藝廳等娛樂業項目。這些娛樂業即屬于購物中心兼營的非應稅勞務。凡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非應稅勞務的,其非應稅勞務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稅征收范圍,按增值稅規定征稅。
因此,對節稅者來說,應當據此規定進一步策劃,否則是不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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