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稅收籌劃——利用“分散優勢”進行籌劃
某乳品廠隸屬于菜市商業局,由于計劃體制、行政體制的束縛,該企業一直實行大而全、小而全的組織形式,內部設有牧場和乳品加工分廠兩個分部,牧場生產的原奶經乳品加工分廠加工成花色奶后出售。
新稅制實施之初,該企業在原有的組織形式下稅負增加很大,因為依據新增值稅有關政策的規定,該廠為工業生產企業,不屬于農業生產者,其最終產品也非農產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產品不享受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免稅待遇,而依據增值稅條例的規定,該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是飼養奶牛所消耗的飼料,包括草料及精飼料,而草料大部分為向農民收購或牧場自產,因而收購部分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接收購額的10%扣除進項稅額,精飼料由于前道環節(生產、經營飼料單位)按現行政策實行免稅,因而乳品廠購進精飼料無法取得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縱觀乳品廠的抵扣項目,僅為外購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輔助生產用品,但是該企業生產的產品花色奶,適用17%的基本稅率,全額按17%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銷項減去進項稅額為該企業的應交稅金。該企業1994年稅負達到了川%以上,大大超過實施新稅制之前的稅收負擔,也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1995年伊始,該企業及上級主管部門經研究,決定將牧場和乳品加工分廠分開獨立核算,分為兩個獨立法人,分別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但在生產協作上仍按以前程序處理,即牧場生產的鮮奶仍供應給乳品加工廠加工銷售,但牧場和乳品加工廠之間按正常的企業間購銷關系結算,這樣處理,將產生以下效果:
作為牧場,由于其自產自銷未經加工的農產品(鮮牛奶),符合農業生產者自銷農業產品的條件,因而可享受免稅待遇,稅負為零,銷售給乳品加工廠的鮮牛奶價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核定。
作為乳品加工廠,其購進牧場的鮮牛奶,可作為農產品收購處理,可按收購額計提10%的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已遠遠大于原來草料收購額的10%,銷售產品,仍按原辦法計算銷項稅額。
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影響,屬微利產品,在牧場環節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環節的增值額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廠的稅負也很低。
經過以上的機構分設,解決了原來企業稅負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違背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
新稅制實施之初,該企業在原有的組織形式下稅負增加很大,因為依據新增值稅有關政策的規定,該廠為工業生產企業,不屬于農業生產者,其最終產品也非農產品,因而其加工出售的產品不享受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的免稅待遇,而依據增值稅條例的規定,該企業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主要是飼養奶牛所消耗的飼料,包括草料及精飼料,而草料大部分為向農民收購或牧場自產,因而收購部分可經稅務機關批準后,接收購額的10%扣除進項稅額,精飼料由于前道環節(生產、經營飼料單位)按現行政策實行免稅,因而乳品廠購進精飼料無法取得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縱觀乳品廠的抵扣項目,僅為外購草料的10%以及一小部分輔助生產用品,但是該企業生產的產品花色奶,適用17%的基本稅率,全額按17%稅率計算銷項稅額,銷項減去進項稅額為該企業的應交稅金。該企業1994年稅負達到了川%以上,大大超過實施新稅制之前的稅收負擔,也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
1995年伊始,該企業及上級主管部門經研究,決定將牧場和乳品加工分廠分開獨立核算,分為兩個獨立法人,分別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但在生產協作上仍按以前程序處理,即牧場生產的鮮奶仍供應給乳品加工廠加工銷售,但牧場和乳品加工廠之間按正常的企業間購銷關系結算,這樣處理,將產生以下效果:
作為牧場,由于其自產自銷未經加工的農產品(鮮牛奶),符合農業生產者自銷農業產品的條件,因而可享受免稅待遇,稅負為零,銷售給乳品加工廠的鮮牛奶價格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核定。
作為乳品加工廠,其購進牧場的鮮牛奶,可作為農產品收購處理,可按收購額計提10%的進項稅額,這部分進項稅額已遠遠大于原來草料收購額的10%,銷售產品,仍按原辦法計算銷項稅額。
由于目前牛奶制品受國家宏觀調控計劃的影響,屬微利產品,在牧場環節按正常的成本利潤率核算后,乳品加工環節的增值額已很少,因而乳品加工廠的稅負也很低。
經過以上的機構分設,解決了原來企業稅負畸重的矛盾,而且也不違背現行稅收政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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