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轉移納稅籌劃技術
稅率式納稅籌劃,是利用國家稅法制定的高低不同的稅率,通過制定納稅計劃來減少納稅的方法。常見的籌劃技術有如下三種:價格轉移納稅籌劃技術、選擇低稅率行業或地區進行投資。
一、價格轉移納稅籌劃技術
價格轉移納稅籌劃技術主要有貨物、勞務、資產、費用和資金的轉讓定價等,下面分項進行詳解。
商品價格是圍繞價值上下波動,并受市場商品的供求關系的影響。也就是說,同類商品存在一個統一的市場價格標準。但是,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對其所經營商品價格的制定具有獨立的自主權,只要買賣雙方都愿意接受,某種商品的交易價格就可以高于或低于其市場平均價格。正因為如此,集團公司可利用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對貨物往來、勞務結算、財產租賃、貸款利息等制定其特殊的內部交易價格,以實現企業經營管理的各項財務目標,如,避免或推遲交納企業所得稅等等。對關聯企業之間轉讓定價的具體做法是:
(一)貨物的轉讓定價
集團公司利用其關聯公司之間的提供原材料、產品銷售等往來,通過采用“高進低出”或“低進高出”等內部作價辦法,將收入轉移到低稅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而把費用盡量轉移到高稅負地區的獨立核算企業,從而達到轉移利潤和減輕公司整體稅負的目的。
(二)勞務的轉讓定價
關聯企業之間除了上面提到的材料和產品貿易往來外,還會經常相互提供各種勞務服務。其做法同貨物的轉讓定價基本相同,關聯企業之間可以利用提供勞務服務的內部作價方式來實現利潤的轉移,達到減輕整體稅負。
(三)管理費用的轉讓定價
企業集團總部為其下屬公司提供各種管理服務,因此,有關的管理費用必須分攤給下屬公司負擔。集團公司為了降低企業整體稅負,往往沒有按合理標準來分配管理費用,而是對高稅率子公司多分配費用,對低稅率子公司少分配費用,使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四)有形資產的轉讓定價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經常發生生產設備等有形資產的租賃行為。這就為我們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例如:通過制定內部租賃價格(即租金價格),也可以達到轉移利潤和減輕稅負的目的。在我國珠海經濟特區有一家外商投資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向其國外母公司租用價值500萬美元的資本設備,合同規定母公司按原值的140%收取本金、租金及管理費,租期為8年,期滿后設備歸于公司所有。
這種租賃形式表面上看來比較優惠——子公司亦稱該設備貸款是由母公司提供的,母公司收取的租金率低于貸款利率,因此按我國稅法規定可以就其租金免征提所得稅——但經過繼續調查發現,母公司向該公司收取租金采取逐年遞減的方式,第一年為25%,第二年為15%等,租賃期年平均租金率為8.68%,超過了同期國際金融市場的一般利率水平。這種利用有形資產租賃業務規避稅收的方法,在大型跨國企業中并不鮮見。
(五)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的商標、商譽、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產權。由于無形資產具有單一性和專有性的特點,轉讓價格沒有統一的市場標準價格可供參照,其轉讓定價比貨物及勞務更為自由靈活和方便,轉讓價格亦可包含于被轉讓的設備款之中,但是如果是國內企業將無形資產的轉讓定價包含設備里面,則應考慮國家對出售固定資產征稅的其他稅收政策法規。
(六)資金的轉讓定價
資金的價格表現為貸款或借款的利息。關聯公司之間可以通過其內部結算銀行發生借貸行為,其常常表現為總公司對分公司進行貸款。這樣,總公司就可通過對稅率高的分公司實行高利率貸款的政策,而對稅率低的分公司實行低利率貸款的政策,使公司利潤從高稅率公司向低稅率公司轉移,以減輕整體所得稅稅負。
總之,以減輕集團公司整體稅負為目的的轉讓定價的基本做法是:當賣方處于高稅率地區而買方處于低稅地區時,其交易就以低于市場價進行;反之,則以高于市場價進行交易。
例如:A企業當年實現利潤500萬元,稅率33%,A企業通過轉讓定價的方法,將其100萬元利潤轉給關聯的適用27%稅率的小企業,則:
不進行利潤轉移時應納所得稅稅額為:
500×33%=165(萬元)
通過轉讓定價后應納所得稅稅額為:
400×33%+100×27%=159(萬元)
通過轉讓定價后少納所得稅稅額為:
165-159=6(萬元)
如果對此例做進一步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如果各關聯企業都適用同一比例稅率,且各企業均處于盈利的情況下,則轉讓定價對集團公司整體所得稅稅負將不產生任何影響。但如果各關聯企業適用不同的所得稅稅率,則轉讓定價大有籌劃的空間。
如果集團內各關聯企業之間利潤相差懸殊,或有其他稅收優惠,有必要利用轉讓定價的方法,將利潤轉到有稅收優惠的企業,以降低或減輕集團整體稅負水平。
在運用上面案例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清楚稅法的有關規定。比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6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1條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納稅人在進行轉讓定價的納稅籌劃之前,必須清楚有關國家關于轉讓定價的稅法規定,以免誤入禁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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