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式納稅籌劃——選擇低稅率行業投資和納稅(一)
二、選擇低稅率行業投資和納稅
從稅制的角度,稅收理論界主張稅收政策應該是“中性”的、即國家向納稅人征稅不要影響到納稅人對自身經濟行為的選擇,但不少國家為了從宏觀上調節產業結構,通過制訂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投向,作為納稅人,順應和利用國家現行的稅收政策,進行適當的納稅籌劃,可以減少稅收負擔。
我國現行稅制中納稅人在不同行業的稅收負擔差別較大。稅負最輕的是對能源、交通建設的投資,稅率為15%,而且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免稅期滿后再給予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稅負較輕的主要有: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所得稅率為15%;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3年;在經濟特區、保稅區以及西部開發區內投資的特殊行業,也有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而在沒有稅收優惠的其他行業投資,其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33%,并且沒有減免稅期。
(一)稅法有關低稅率行業的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低稅率的行業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具體是指:
①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②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農村中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項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②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③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④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⑤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⑥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①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②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③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4)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指: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具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①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100%
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③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④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①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②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③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但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 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
* 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 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 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
* 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
* 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④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范圍僅限于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①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 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 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合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 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 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 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情況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一項重要的稅收優惠規定,有了這項稅收政策,為數不少的外商投資企業就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納稅或只納很少的稅收,這也使得這項法規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大量被濫用。為了正確運用這項稅法規定,有必要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
(1)政策規定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①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②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③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④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⑤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⑥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⑦建筑業;
⑧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⑨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⑩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上述稅收優惠。另外,對于確定為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如果當年度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的50%的,在減免稅期限內,當年度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享受當年度的免稅或減稅;如果未超過50%,當年度即使在減免稅期限內、也不能享受免稅或減稅。
從稅制的角度,稅收理論界主張稅收政策應該是“中性”的、即國家向納稅人征稅不要影響到納稅人對自身經濟行為的選擇,但不少國家為了從宏觀上調節產業結構,通過制訂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投向,作為納稅人,順應和利用國家現行的稅收政策,進行適當的納稅籌劃,可以減少稅收負擔。
我國現行稅制中納稅人在不同行業的稅收負擔差別較大。稅負最輕的是對能源、交通建設的投資,稅率為15%,而且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5年,免稅期滿后再給予5年減半征收所得稅;稅負較輕的主要有: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所得稅率為15%;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減半征收所得稅3年;在經濟特區、保稅區以及西部開發區內投資的特殊行業,也有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而在沒有稅收優惠的其他行業投資,其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般為33%,并且沒有減免稅期。
(一)稅法有關低稅率行業的規定
1.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低稅率的行業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具體是指:
①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②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①對農村中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項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②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③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④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信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⑤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⑥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3)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①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②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爐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③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4)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指: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
(5)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具體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7)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①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100%
②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③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④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8)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是指:
①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②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③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但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 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
* 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 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 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
* 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
* 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④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范圍僅限于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9)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①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 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 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 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合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 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 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 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情況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10)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一項重要的稅收優惠規定,有了這項稅收政策,為數不少的外商投資企業就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不納稅或只納很少的稅收,這也使得這項法規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大量被濫用。為了正確運用這項稅法規定,有必要了解相關的政策規定。
(1)政策規定中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
①機械制造、電子工業;
②能源工業(不含開采石油、天然氣);
③冶金、化學、建材工業;
④輕工、紡織、包裝工業;
⑤醫療器械、制藥工業;
⑥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
⑦建筑業;
⑧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
⑨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科技開發、地質普查、產業信息咨詢和生產設備、精密儀器維修服務業;
⑩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上述稅收優惠。另外,對于確定為生產性的外商投資企業兼營非生產性業務,如果當年度其生產性經營收入超過全部業務收入的50%的,在減免稅期限內,當年度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享受當年度的免稅或減稅;如果未超過50%,當年度即使在減免稅期限內、也不能享受免稅或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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