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質:不能忽視的籌劃資源
改變稅種,降低稅率,縮小稅基,用足優惠,遞延納稅等方法,是籌劃人員進行納稅籌劃時經常使用的方法;此外,從籌資、投資和經營活動角度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籌劃,把納稅籌劃作為企業整體決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備受籌劃專家推崇。然而,在實際納稅籌劃中,還有一種不能忽視的重要籌劃資源-資質,如果運用得當,也會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的節稅效果。
資質是納稅人從事某種經營行為的資格,有沒有特定的資格,會影響企業的稅負。因此,通過籌劃資質,間接影響稅負也就成了一種籌劃方法。
比如:順發公司在銷售電子通信設備的同時,負責建設廠房并安裝設備。假設雙方簽訂的工程總包合同載明:設備價款100萬元,安裝費用50萬元,廠房建安費20萬元。此項合同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5.3萬元,其中銷售設備可抵扣11.9萬元,其他可抵扣3.7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如何征收流轉稅的規定,如果納稅人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并且在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時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則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從以上規定可以得出,如果順發公司沒有當地建委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則上述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納增值稅=(100+20+50)×17% -15.3=13.6(萬元),城建稅=13.6×7%=0.95(萬元),教育費附加=13.6×3%=0.41(萬元),稅負總額為14.96萬元,總體稅負率8.8%.若順發公司具有當地建委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并按上述規定簽訂合同,則其銷售設備應納增值稅=100×17%-11.9= 5.1(萬元),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應納營業稅=(50+20)×3%=2.1(萬元),兩者應納城建稅0.5萬元,教育費附加0.22萬元,稅負總額為 7.92萬元,總體稅負率4.7%.通過計算可以看出,企業具有資質較沒有資質可節約稅負14.96-7.92=7.04(萬元),總體稅負率可降低 4.1%,節稅效果非常明顯。沒有資質的此類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取得資質,合理合法地降低稅負,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
再如:一些提供城市公共服務的企業,在向客戶提供各種管道、網絡等接口服務之初,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向客戶收取一次性入網費用,對這部分收入征什么稅,資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若利民供水公司每年收取入網費800萬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工程施工,且有相應的建筑資質,經公司申請,其主管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分別如實記賬,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單就入網費收入,應納營業稅=800×3%=24(萬元),城建稅1.68萬元,教育費附加 0.72萬元,稅負總額為26.4萬元。
若利民供水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包括工程施工,且沒有相應的建筑資質,而是另設一工程公司承攬工程施工任務,則其入網費收入只能作為價外費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800÷(1+6%)×6%=45.28(萬元),城建稅3.17萬元,教育費附加1.36萬元,稅負總額為49.81 萬元。
工程交所屬工程公司施工時,為降低稅負,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假設工料各占一半,則工程公司應納營業稅=800×50%×3%=12(萬元),城建稅0.84萬元,教育費附加0.36萬元,稅負總額為13.2萬元。
經過上述計算分析可知,供水公司具有資質較沒有資質另設工程公司施工,單就入網費收入,可降低稅負49.81+13.2-26.4=36.61(萬元),總體稅負率降低4.6%,節稅效果異常顯著。當然,在選擇籌劃方案時,也不能把稅負最低作為決策的惟一依據,如果利民公司擬上市,為精干突出主業,規范關聯交易,減少上市過程中的障礙,另設工程公司施工也未嘗不可。
又如:《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照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納稅人是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成為能否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分水嶺,直接決定了應納土地增值稅的多寡。
假設某非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開發商品住宅樓一棟,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取得經營收入1500萬元,支付地價款2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 500萬元,開發費用200萬元,相關稅金90萬元,則其扣除項目金額990萬元,增值額510萬元,增值率52%,應納土地增值稅510×40%- 990×5%=154.5(萬元)。
若上述企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他條件相同,則扣除項目金額=990+(200+500)×20%=1130(萬元),增值額=1500-1130=370(萬元),增值率為33%,應納土地增值稅=370×30%=111(萬元)。
一樣的收入,相同的成本費用和稅金,由于納稅人的身份不同,導致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較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少繳土地增值稅154.5-111=43.5(萬元),從稅率和稅基兩方面降低稅負,再次印證了資質是納稅籌劃不可忽視的重要資源。
上述舉例僅是筆者在納稅籌劃中就資質籌劃方面舉的典型個案,現實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銷售自產的軟件和集成產品的增值稅優惠以及利用“三廢”等廢棄物作主要原料產品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等,均與資質資源籌劃異曲同工,殊途同歸。
資質是納稅人從事某種經營行為的資格,有沒有特定的資格,會影響企業的稅負。因此,通過籌劃資質,間接影響稅負也就成了一種籌劃方法。
比如:順發公司在銷售電子通信設備的同時,負責建設廠房并安裝設備。假設雙方簽訂的工程總包合同載明:設備價款100萬元,安裝費用50萬元,廠房建安費20萬元。此項合同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15.3萬元,其中銷售設備可抵扣11.9萬元,其他可抵扣3.7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如何征收流轉稅的規定,如果納稅人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并且在簽訂建設工程總包或分包合同時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則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從以上規定可以得出,如果順發公司沒有當地建委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則上述業務取得的全部收入應納增值稅=(100+20+50)×17% -15.3=13.6(萬元),城建稅=13.6×7%=0.95(萬元),教育費附加=13.6×3%=0.41(萬元),稅負總額為14.96萬元,總體稅負率8.8%.若順發公司具有當地建委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并按上述規定簽訂合同,則其銷售設備應納增值稅=100×17%-11.9= 5.1(萬元),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應納營業稅=(50+20)×3%=2.1(萬元),兩者應納城建稅0.5萬元,教育費附加0.22萬元,稅負總額為 7.92萬元,總體稅負率4.7%.通過計算可以看出,企業具有資質較沒有資質可節約稅負14.96-7.92=7.04(萬元),總體稅負率可降低 4.1%,節稅效果非常明顯。沒有資質的此類企業應積極創造條件取得資質,合理合法地降低稅負,提高自身的市場競爭力。
再如:一些提供城市公共服務的企業,在向客戶提供各種管道、網絡等接口服務之初,按照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向客戶收取一次性入網費用,對這部分收入征什么稅,資質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若利民供水公司每年收取入網費800萬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包括工程施工,且有相應的建筑資質,經公司申請,其主管稅務部門審核批準,分別如實記賬,分別核算不同稅率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單就入網費收入,應納營業稅=800×3%=24(萬元),城建稅1.68萬元,教育費附加 0.72萬元,稅負總額為26.4萬元。
若利民供水公司法人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包括工程施工,且沒有相應的建筑資質,而是另設一工程公司承攬工程施工任務,則其入網費收入只能作為價外費用,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800÷(1+6%)×6%=45.28(萬元),城建稅3.17萬元,教育費附加1.36萬元,稅負總額為49.81 萬元。
工程交所屬工程公司施工時,為降低稅負,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假設工料各占一半,則工程公司應納營業稅=800×50%×3%=12(萬元),城建稅0.84萬元,教育費附加0.36萬元,稅負總額為13.2萬元。
經過上述計算分析可知,供水公司具有資質較沒有資質另設工程公司施工,單就入網費收入,可降低稅負49.81+13.2-26.4=36.61(萬元),總體稅負率降低4.6%,節稅效果異常顯著。當然,在選擇籌劃方案時,也不能把稅負最低作為決策的惟一依據,如果利民公司擬上市,為精干突出主業,規范關聯交易,減少上市過程中的障礙,另設工程公司施工也未嘗不可。
又如:《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照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這樣,納稅人是不是從事房地產開發,成為能否享受此項優惠政策的分水嶺,直接決定了應納土地增值稅的多寡。
假設某非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開發商品住宅樓一棟,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取得經營收入1500萬元,支付地價款200萬元,房地產開發成本 500萬元,開發費用200萬元,相關稅金90萬元,則其扣除項目金額990萬元,增值額510萬元,增值率52%,應納土地增值稅510×40%- 990×5%=154.5(萬元)。
若上述企業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其他條件相同,則扣除項目金額=990+(200+500)×20%=1130(萬元),增值額=1500-1130=370(萬元),增值率為33%,應納土地增值稅=370×30%=111(萬元)。
一樣的收入,相同的成本費用和稅金,由于納稅人的身份不同,導致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較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少繳土地增值稅154.5-111=43.5(萬元),從稅率和稅基兩方面降低稅負,再次印證了資質是納稅籌劃不可忽視的重要資源。
上述舉例僅是筆者在納稅籌劃中就資質籌劃方面舉的典型個案,現實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優惠、銷售自產的軟件和集成產品的增值稅優惠以及利用“三廢”等廢棄物作主要原料產品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等,均與資質資源籌劃異曲同工,殊途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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