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8號)的規定: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請問如何界定住房是否為個人自用,特別是個人將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再對外銷售時,如何界定住房自用起始時間?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稅收政策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號)文件的規定:
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的行為,也適用《通知》的有關規定。其購房時間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其購房價格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原價確定。
因此,個人將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購房時間應按發生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