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請問稅務專家:“停止使用”是否包括季節性停工?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季節性停工期間的固定資產折舊不屬于上述不得扣除的范圍,因此《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的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不包括季節性停工期間的固定資產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