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一家建筑安裝企業,現在要到外地施工,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管理證明,不知道應該提供什么資料?
答:國稅發[1995]227號文件規定:一、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以下簡稱所在地)到本縣(區)以外地區施工的,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出經營證),其經營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一并計征所得稅。否則,其經營所得由企業項目施工地(以下簡稱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就地征收所得稅。
二、建筑安裝企業申請開具外出經營證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標通知書;
(二)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
(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
(四)本系統的施工隊伍。
所在地稅務機關接到企業申請后,經審核無誤應及時填發外出經營證。
三、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主管稅務機關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并陸續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據以計算應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施工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后,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
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向施工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外出經營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
需要提供的資料如下:
1、建筑安裝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5、辦稅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6、填寫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四份;
7、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申請審批表一式二份。
提示:納稅人還應根據各地區主管局的要求不同,提供其他相關資料。具體的要求請咨詢當地主管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