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補充醫療保險所得稅匯算工資基數為上年工資總額,還是要執行3倍封頂的基數,另扣除比例是否執行12%?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中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9號)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一)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二)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
這里強調了“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補充醫療保險基數“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封頂”,很多省份也有這一說的,但貴公司所在地執行什么樣的標準,還需咨詢當地相關政府部門,以獲取稅前扣除的合法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