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發生的超過三年的壞帳損失,稅前扣除是怎樣規定的?
答: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因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準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