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對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有哪些相關政策嗎?
答復內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號)第一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
根據《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規定: 取消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的核準程序。 據此,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包括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可自行計算并彌補以前年度符合條件的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