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果使用股東的房子(公建)做為辦公使用,并支付一些和房產相關的費用,如物業費等。同時支付給股東一些費用。這時在稅法上該如何處理?股東需要做什么?
答復:流轉稅管理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的規定,出租方應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應該繳納營業稅。你問題中股東因此收取的費用應全額繳納營業稅。出租房屋,屬于營業稅”服務業——租賃業“征稅范圍,應當繳納營業稅。稅率為5%.
財產與行為稅管理處:以支付給股東相關費用的形式使用房屋應視為有償租賃行為。應由股東個人按照房屋租賃收入(或稅務機關核定的租金收入)的12%計算繳納房產稅,同時按照房屋的占地面積乘以所在地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企業所得稅管理處:經與納稅人溝通,該股東為個人投資者。你單位使用投資者個人的房屋辦公,并支付和房產相關的費用,應屬租賃性質,雙方應簽訂合規的書面租賃合同。支付費用時,出租房屋的股東應提供其到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憑發票租賃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管理處:針對您提供的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股東取得的費用為租金所得,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具體辦理事宜請與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