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出口收匯核銷單申報有期限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規定: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根據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2)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3)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4)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5)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6)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 (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