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丙工業公司2007年的有關數據如下:自報情況,銷售產品收入1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售價5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接受捐贈5萬,將售價為 10萬的材料與債權人甲公司債務重組頂帳15萬。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中體現。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有房屋出租收入5萬掛在往來帳帳上,未作收入處理。請按新規定確認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計算基數。
分析:1)因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所以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不用考慮。而原規定是從財務費用中調出后要作“銷售(營業)收入”的減項。
2)“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申報數,所以雖然房屋出租收入5萬屬于“其他業務收入”,按道理應做為基數的組成部分,但因未如實申報,也就不得作為基數了。其應在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
3)銷售產品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當然應做為基數的。“其他業務收入”有銷售材料收入,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按新規定也是應做為基數的。而原規定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是在特許權使用費收益欄填列,是不做為基數的。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售價5萬及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甲公司債務重組頂帳15萬,其售價部份(5萬,10萬)是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應作為基數。要注意的是,債務重組頂帳15萬與材料售價 10萬的差額5萬是不做為基數的,其屬于債務重組收益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
4)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凈收益6萬計入營業外收入)與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這兩項按會計處理為“營業外收入”,所以其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填列數就應是會計確定的“營業外收入”的金額,而不是所轉讓的售價。而原規定則是要以轉讓的售價作為“銷售(營業)收入”的。
5)接受捐贈5萬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這與原規定相同。
經上述分析后,該公司07年的按新規定確認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計算基數是“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銷售產品收入1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甲公司債務重組+將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5萬)=13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