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各省級政府規定:(條例第5條、細則第16條)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所得減免。此項所得僅限于勞動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國稅函[1999]329號)
(2)災害減免。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減稅。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免的。
2.稿酬所得減稅。稿酬所得按應納稅減征30%. (稅法第3條)
3.外籍人員存款減稅。凡2000年6月30日前,在開戶儲蓄機構辦理確認稅收協定締約國居民身份的外籍個人,對其活期存款利息,按稅收協定規定的稅率征收利息所得稅。(國稅發[1999]245號)
4.個人出租房屋減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出租房屋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125號)
5.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5]102號)
6.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優惠的個體經營人員,從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規定執行,原政策優惠規定停止執行。(財稅[2005]18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