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并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
(國稅發[1996]183號)
一些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雖然擔任中國境內機構職務,但由于在境外企業仍兼任其他職務,因此并不實際或并不經常在中國境內履行職務,其一次取得數月獎金中含有不在華履行職務月份的獎金。現對此種情況如何確定納稅義務的問題明確如下: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擔任境外企業職務的同時,兼任該外國企業在華機構的職務,但并不實際或并不經常到華履行該在華機構職務,對其一次取得的數月獎金中屬于全月未在華工作的月份獎金,依照勞動發生地原則,可不作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獎金收入計算納稅;對其取得的有到華工作天數的各月份獎金,應全額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規定的方法計算納稅,不再按該月份實際在華天數劃分計算應納稅額。
(國稅函[1999]245號)
對無住所個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計算納稅。
(國稅發[200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