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附加減除費用,指每月在減除1600元費用的基礎上,再減除3200元。(合計減除4800元)
附加減除費用適用的范圍,是指:
(一)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中工作的外籍人員;
(二)應聘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中工作的外籍專家;
(三)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任職或者受雇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
(四)財政部確定的其他人員,
(五)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條)
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免征額。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按月減除1600元的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19200元/年(1600元/月)。
(財稅[2006]44號)
其他稅目費用扣除標準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未作變化: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