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按照稅務總局規定,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被認定為免稅后,其承擔收儲任務的糧食以順價銷售的可以免征增值稅。但該企業2007年并未申請免稅資格,2008年該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并取得免稅資格,請問該企業以前收儲的庫存糧食銷售時能否免征增值稅?
解答內容:經請示,不能免征增值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9]198號)第五條規定: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和經營本通知做列免稅項目的其他糧食經營企業,以及有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銷售業務的企業,均需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不得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