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我市轄區內存在這樣的問題:移動公司在一農戶設有網點,每月需支付該農戶電費。該農戶的電是從電業局購進的,電業局每月收電費時給農戶開具電費發票。而該農戶在向移動公司收取電費時,應給移動公司開具發票.該農戶沒有發票,只好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時,但是由于電屬于特殊商品,該農戶不能提供貨物購進時的運輸發票、購進貨物的購銷合同等資料,只有電業局開具的電費發票.
請問稅務機關能否給該農戶代開普通發票.
解答內容:如果移動公司與出租方簽定的租賃合同中注明租賃費不包括電費,或者電費另行結算,則出租方屬于轉售電力的行為,可以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以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國稅函〔2008〕279號)等有關政策規定,向經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其所應提交的“購貨發票”即為供電企業開具的電費發票,“購進貨物的購銷合同”即為出租方在供電企業辦理的相關繳費登記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