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某品牌駐吉林地區的代理商,廠家與沃爾瑪超市直接簽訂了銷售合同,但由于多方原因,貨物由廠家發到我代理商這里,再由我代理商給超市送去,然后,廠家按我移送的貨物量按1%給我提成,這部分收入我是否應征收營業稅?還是按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中征收增值稅?
答: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提示: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中說的平銷返利是指商場與企業之間發生的,對于您代理商的上述業務來說,銷售是廠家與商場直接達成的,您所負責的就是移送貨物,提供的勞務,所以不符合136號文件,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