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建安企業何時確認所得稅應稅收入?
答:在企業所得稅的收入確認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也就是說,對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建筑安裝工程,不論該建造合同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企業所得稅上一律按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但對不超過12個月的建筑安裝工程,在完成勞務時按合同或協議總金額確認,具體確認標準參照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標準,該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確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