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供水公司所屬安裝隊因供水管網需改造并向用戶收取款項(所需材料配件和安裝均有供水公司負擔),對于這種情況是否征收增值稅?。該供水公司的營業范圍中無供水設置改造的經營范圍,,該公司賬務處理把這部分款項列入了“其他業務收入”,并按建筑安裝申報繳納了營業稅,在改造過程中所需的材料配件均在該公司“庫存材料”中核算,所需費用及人員工資均在公司核算。
解答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文號:[財法字[1993]第223號] 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供水公司因改造而收取的款項是否征收增值稅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現實生活中有些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其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個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縣以上國家稅務局確定,具體確定方法: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的,一并征收增值稅。所以供水公司因改造而收取的款項應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