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房地產公司將A工程發包給某施工企業施工,工程已竣工,工程結算總額為4000萬元(其中:工程設備400萬元),工程設備由施工單位購買,根據“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該設備不繳納營業稅。房地產公司付給施工單位工程款4000萬元,施工單位開具的發票金額是4000萬元還是3600萬元?為什么?
答:貴公司安裝工程為包工包料工程,其中安裝工程作業屬于建筑安裝業務范疇,應到地稅機關開具建筑業專用發票,如果涉及貨物銷售的要到國稅機關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十三)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據此,對其他安裝工程,設備如果不在名單上的,是要征收營業稅的,如果設備在名單上,那么不納營業稅但要納增值稅,此時就要到國稅機關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貴公司所說的情況開具的建筑業發票應為3600萬元,而設備的價款400萬元,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如企業沒有此類發票,應到國稅機關代為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