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您好我想問一下,什么情況下可以判定為聯運業務,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
答:國稅發[2003]121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對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業務,以其向貨主收取的運費及其他價外收費減去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
以上所稱聯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參與該項貨物運輸業務;
(二)聯運合作方向自開票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
(三)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將其接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作為原始計賬憑證,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提示:上述文件規定,您的運輸企業必須是屬于自開票納稅人的情況,而且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點規定才可以按照差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