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單位是建安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的同時還把自產的建筑材料用于我們自己所做的工程,如何征收這部分材料的稅?征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答:國稅發[2006]8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凡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規定條件的,按照該文件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營業稅。
國稅發[2002]117號文件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工程總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下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不包括按規定應征收增值稅的自產貨物和增值稅應稅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一)必須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對上所稱建筑業勞務收入,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業勞務價款為準。
納稅人通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同時,將建筑業勞務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對其銷售的貨物和提供的增值稅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同時,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應扣繳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建筑業勞務收入的營業稅。
提示:根據以上兩個文件,對您這種業務,如果滿足兩個條件: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您雙方在簽訂建筑合同時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應就合同中提供的建筑勞務征收營業稅,對材料部分征收增值稅,如有一條不符合都應整個業務一并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