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了一幢寫字樓,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這樣我怎么計算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國稅函[2008]299號文件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二、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1.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于3%。
提示:如果不屬于非經濟適用房,按規定計算出預計利潤,計入利潤總額預繳,產品完工后按實際利潤調整。新所得稅法實施前房地產開發企業適用國稅發[2006]31號,新所得稅法實施后,國家又下了上述文件,2008年應按新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