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一制藥企業,每年將全國各地醫藥經銷商召集到一起藥品開經銷會,期間租用車輛、會議大廳、住宿費等,全部列入營業費用——會議費,金額達數十萬元。
另將每年參加全國藥交會時的展位費記入營業費用——展覽費。請問:這樣列支合適嗎?是否應將上述會議費列入業務招待費,展覽費列入業務宣傳費?
解答內容:經和業務科室討論,如果企業能夠提供會議費的證明材料,則可以作為會議費在稅前扣除,否則應列入業務招待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展覽費屬于宣傳性質,應作為業務宣傳費在所得稅前計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