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想咨詢一下轉讓煤礦應如何征稅,有什么規定?
答:吉地稅流字[1995]269號文件的規定,對轉讓煤礦應按其轉讓的資產的具體內容確定如何征稅。 一是變更開采權要通過有關部門重新辦理開采權手續,原開采人將投入部分(如建筑物、構筑物)等轉讓給變更后的開采人,對其轉讓收入可分別按所轉讓標的物,分別征稅。對屬于不動產部分應按其所屬稅目征收營業稅。二是不辦理開采權變更手續,直接轉讓他人開采的,應要求納稅人提供煤礦、礦山所屬設施的所有權證明,如所有權已轉讓可按所屬稅目征稅;如所有權沒有轉讓。對其取得的收入按租賃收入征收營業稅。
國稅函[1998]111號文件中規定:礦區內單位和個人在轉讓采礦權時一并有償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應按轉讓全額征收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金礦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
上述兩種轉讓行為的轉讓方為個人時,還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前者行為)或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后者行為)計征個人所得稅。
提示:根據以上規定,大體有四稅情況:一是對變更開采人對屬于不動產部分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二是不辦理開采權變更手續,直接轉讓他人開采的可按租賃收入征營業稅;三是只轉讓采礦權,不轉讓礦井等財產,不應征收營業稅。四是個人轉讓取得收入分別按“財產轉讓所得”或“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