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按[2008]299號文件規定,08年開始房地產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是否應按預收收入*利潤率*25%來預繳所得稅?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和由預收房款計算的稅金及附加都不能像以前扣除了?這樣理解是否正確?
答復: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大國稅函[2008]90號)的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我市預計利潤率按以下規定標準確定:經濟適用房預計利潤率為3%;非經濟適用房中的一般商品住房預計利潤率為20%,商業網點房(公建)預計利潤率為25%,別墅預計利潤率為30%.《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6]188號)第三條“預計計稅毛利率的確定”不再執行。你單位在此期間發生的費用,應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在當期利潤額中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