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母親下崗后經營了一家面積不到10平方米的小商店,每月按照國家標準交納應收稅用,可是最近接到嘉峪關國稅局通知,要求我們補交9000元稅款,具體說明是:2007年一年間銷售香煙款在地方煙草公司記錄是22萬元,要求我們補交22萬元的4%,由于嘉峪關市煙草實行地方保護,所以如果按照4%交納,并且按照當地煙草公司規定價格的話,我們不但沒有營利反而是虧損的,請問這種稅收征收是合理的嗎?
答: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對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復如下: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規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所以您母親如果有《再就業優惠證》,那么其經營的小商店可以按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但仍舊需要按照核定稅額繳納增值稅。
2、根據《甘肅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經營者增值稅起征點的通知》(甘國稅發〔2006〕33號)文件規定,從2006年4月1日起,我省增值稅起征點調高到月銷售額5000元,所以您母親經營的商店如果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月銷售額在5000元以下,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如果核定月銷售額在5000元以上,應按照核定稅額繳納增值稅。
3、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一定幅度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由于您在來信中僅說明2007年銷售香煙款為22萬元,未說明2007年您母親的定額情況,如果您母親2007年的經營額超過了當年的稅收定額,那么主管稅務機關對您母親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的征收行為是合法的。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