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普通發票的監控很困難,如果公司善意取得的普通發票是對方非法開具的,對開票方、收票方各如何處置?法規字號多少?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 第三十六條規定: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
(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
(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您可以依據上述文件規定對開票、收票雙方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