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哪些納稅人不能被認定為交通運輸業貨運發票的自開票納稅人?
答:長地稅發[2008]2號文件規定:
第四條:各局主管科、所收到征管科傳遞的《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及附送資料后,7日內審核其是否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本條件:
(1)企業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從事貨物運輸經營滿一年以上;
(2)符合擁有自購運輸車輛20輛或累計100噸位以上條件的,購買的新車必須通過銀行轉賬。
(3)年運輸營業額在200萬元以上,并依法繳納各稅和足額交納稅務機關代征的價調基金、殘疾基金、防洪基金和工會經費。
(二)稅務管理:
(1)按稅務機關要求正確核算貨物運輸和非貨物運輸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營業利潤。
(2)不得有偷、逃、抗、騙及不申報或晚申報等違法行為發生。
(3)涉稅事項的上報、審批程序要合法,資料要齊全,已批復的涉稅事項要留存備查(如減免稅、稅前扣除等)。
(三)財務核算:
(1)建立基本結算賬戶,結算的收入款項直接轉存基本結算賬戶,不得將收入打入個人銀行卡或者以現金收取未記收入行為,或企業多頭開立銀行賬號,有意轉移收入等行為。
(2)運輸費用不允許包干處理,要據實列支,其成本費用的原始發票或票據要真實、合法、有效。
(3)自制原始憑證要有依據,真實合法,符合財務制度有關規定。各種運單、合同要專人妥善保管備查。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主管科、所在《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認定表》上簽署意見,經征管科核實報主管局長簽字后連同附送資料一并報市局發票管理處審批。
第五條:以下納稅人不能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一)不同時具備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單位;
(二)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掛靠人(屬代開票人,其“雙定”稅款可由主管稅務機關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掛靠方統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名義對外經營,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2.經營收支全部納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財務會計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掛靠方的利潤為基礎。
(三)擁有運輸工具的個人。
提示:根據上述文件第五條中的條款來判斷是否可以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
該文件的有效使用范圍為長春市,執行日期為2008年1月1日起。